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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进区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5-08        来源: 常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网

第一条 为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进区落户,加强我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化、特色化、国际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以及省科技厅认定的省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

第三条
进入高新区(新北区)并经认定的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获得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和外商研发机构,可获得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进入高新区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经认定的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在区内租房并纳税的经认定的新进区研发机构,在300m2建筑面积内可享受二年房租财政补贴。
  (七)第(一)、(二)款不可兼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申请差额资金奖励。
  (八)区科技经费优先资助进区研发机构项目。

第四条
对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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